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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破产债权的审查确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债权审核

1、对申报本金的审查:

结合债权人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及留守人员意见综合确定。我们做管理人的一般处理意见。

2、对申报利息的审查:见债权申报第5项。不再赘述。

3、对抵押债权中享有优先权金额的审查,以他项权证登记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处理。

4、对税款滞纳金的处置:破产受理前的滞纳金属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5、对暂无法确认且已诉讼债权的处理:债权暂不确认,按预计清偿比例对偿债资金进行预留,并最终按判决结果决定对此类债权清偿与否。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债权确认

1、债权确认程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

(1)债权人会议是核查,不是确认,如果债权人不确认怎么处理?

(2)债权人大会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确认之诉。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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