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结
又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5年11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以下简称建筑陶瓷厂)签订一份编号为技改148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1500万元,用途为釉面砖生产线技改项目,借款期限为1995年11月27日至1999年11月26日,利率为月息12.6‰,按季结息,建筑陶瓷厂如未按期还款,**建行营业部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20%的利息,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担保。1996年4月17日,**建行营业部与**投资公司签订一份96技(3)号保证合同,约定,**投资公司为建筑陶瓷厂签订的(95)148号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2800万元,贷款期限为1995年11月27日至2000年4月16日,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2800万元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投资公司如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建行营业部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行营业部按约发放了贷款。合同到期后,**网瓷厂未按约偿还借款。1999年11月9日,**建行营业部与建筑陶瓷厂签订债权数额核对单,核对单记载:截至1999年9月20日,**建行营业部拥有债权共计3800万元,其中(95)148号借款合同本金为1500万元,应收利息276000元,催收利息为5380121.60元。同年12月5日,**建行营业部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郑州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贷款债权本金为2500万元,其中包括(95)148号借款合同本金1500万元,催收利息为5380121.60元(截止1999年9月21日)。1999年11月9日,**建行营业部将转让债权事宜通知了**投资公司。2001年4月10日,信达郑州办向建筑陶瓷厂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截至2001年4月10日,尚欠本金1500万元,利息7836047.66元。2000年4月29日、10月25日,2001年4月18日、10月26日,2002年4月23日、10月18日、12月5日,信达郑州办发电报要求担保人**投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2002年12月16日,鹤壁市山城区公证处作出公证,对信达郑州办向**投资公司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2003年1月13日,信达郑州办在**日报刊登公告,要求**投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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