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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旧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是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则是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旧准则的定义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作出让步都是债务重组,也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按照各自的意愿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会计准则的不健全,不完善,让一些企业容易钻空子,在“黄灯区”相互操作,违被了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我国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面临各种压力和困难,如来自于竞争对手的压力、自身管理理念的、经济条件等各方面的困难。企业一量面临这些压力和困难,首先就是体现在资金周转方面——周转困难,甚至是无法周转。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后,对拥有其债权的企业就会产生“黄色预警”,即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一种方式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另一种方式,可以通过互相协商,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债权人作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渡过难关。债务重组在这里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互惠,一方面债务人不会因为欠款而破产,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会在损失一小部分的利益后,而得到大部分应得的债权资产。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将会使面临困难的企业更加被动,也会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不利于我国企业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债务重组是比较符合我国目前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

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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