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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后加入的保证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借条后加入的保证人可以免责吗

可以。欠条转化为借条,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降低了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了诉讼时效,但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做法,却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案例介绍

在乌鲁木齐市从事建材销售的赵某与建筑老板曾某在生意上有往来。2013年12月24日,曾某因欠赵某材料款共计12.5万元,他给赵某写了一张欠条。

几经催要,曾某依然没有还欠款的能力,2015年4月15日他又写了一张借条取代原来的欠条给赵某,并找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不料,2015年12月25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赵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便将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以不知道该债务是欠条转化为借条为由请求免责。近日,赵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在本案中,担保人为何不担责?**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敏表示,对于逾期债务,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足、信誉度下降、资产减少等事实或成定势,故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或同意债务人再次立据,以“借条”形式重新确认“欠条”内容。这样,既便于转嫁既定风险,获取保证人的担保,也降低了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了诉讼时效。但是,这种做法却违背了诚实信用,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从结果方面考察,原告的行为因故意或过失未披露“借新还旧”事实,以致保证人作出非真实担保意思表示。姜-敏认为,凡债务人先后两次向同一债权人立据负债,第一次没有保证人或有保证人,第二次增加保证人或增加新保证人的,立据目的或用途又是用于偿还或变相偿还(确认)第一次立据债务的,那么在新增保证人对保证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即需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第一次立据事实或第二次立据用途是明知或应知的,否则即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诉争借条实质系先前欠款转据而来,赵某并未向王某表明此借条的形成过程,致使王某并不知情,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免除保证人王某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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