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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了保证人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剥夺了保证人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缓履行担保义务。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地行使抗辩权,对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不能被剥夺的,抗辩权是保证人自我救济的一种措施,是依法享有的,就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没有抗辩权也是没法律效力的。

二、保证人通常情况下有哪些抗辩权

第一种:先诉抗辩权。又称之为检索抗辩权,简单的讲就是保证人提出:信用社你先去向借款人要钱,等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贷款时,再来找我,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这种追偿还必须是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处理保证人先速抗辩权注意的问题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间,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在起诉时,防止因为保证人有先速抗辩权而只起诉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起诉时,应该同时起诉,减少环节,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留在执行阶段,如果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住所地发生变化使债权人在请求时发生困难、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等情形的,保证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第二种: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的一种评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的合同,凡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在实践中,无效借款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信用社从事信托投资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是金融机构从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信用社—农业银行—用资人;名为存单实为借贷;

四是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贷款的合同;

五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合同,存单持有人—指定用款人—信用社出具存单;

六是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的借贷关系,这种情况一般按照非法集资处理,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集资罪;

七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类似于地下银行;

八是金融信贷、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违反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

九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四倍;

十是复息计算不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十一是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十二是任何人或者机构强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

七、八、九是部分无效合同,十、十一和十二是可以撤消的合同。其他机构金融机构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贷款的投向是违反法律的,贷款利率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等,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结果是保证人可以以次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是不可撤消担保,以约定的方式来排除保证人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第三种抗辩权: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2004年企业甲向信用社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是半年,由企业已提供为期限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信用社审查后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甲企业无力归还借款,信用社要求企业已承担保证责任。企业已经过对企业甲的了解,对比向信用社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向税务局提供的报表,发现企业甲在贷款时,有欺诈行为,提出撤消借贷合同,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没有过错,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撤消在一年内行使合同,)。会计报表在贷款通则规定中,要求必须是经过有关机关(审计、税务机关)确认效力的真实报表,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证人的确是精于法律。

第四中抗辩权: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种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各自的债务与对方债务在等额度之内互相消灭。2004年借款人甲向信用社贷款购买出租车,信用社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向甲发放贷款10万元,由保证人已提供保证,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是按季还本付息,在此期间,借款人在存折上存了应归还的额度,信用社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扣收贷款,保证人以信用社没有形势抵消权而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抵消抗辩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行使:一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适于抵消;三是债务都到期;抵消权保证人抗辩之行使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形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信用社怠于形势自己的权利,保证人提出抵消抗辩,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第七种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拒绝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发现借款人的财产有明显的减少,可以不发放贷款,但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不安抗辩是成立的。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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