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的公告有哪些必要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此外,2002年出版的《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摘登了几种“破产案件法律文书样式”,其中“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样式中包含有破产案件受理后涉诉案件程序的处理这一要素。因此,从上述规定和文书样式可以看出,破产受理公告的必要要素包括5个内容,即:
(1)破产申请受理时间;
(2)债务人名称;
(3)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4)破产案件受理后涉诉案件程序的处理;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笔者认为,之所以规定破产受理公告的必要要素,是因为这些要素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对破产重大事项的知晓,直接关系到下接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要写,而且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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