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保证人开发商追偿权诉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证人追偿权简介

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

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开发商追偿权诉状范文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孙-冬,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194号1号楼2单元301室。

被告刘*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莱芜一路10号4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2,471元(暂算至起诉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21日,借款金额为126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此致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