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第69条)。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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