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票据的时间的区别
一、各种票据的时间的区别
各种票据的区别
1、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度。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度。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2、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票随人走,钱货两清。信*度高,安全可靠。使用灵活,适应性强。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期代为收款。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其相同点是:
(1)具有同一性质
A、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B、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C、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D、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E、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F、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G、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H、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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