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否要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购买方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逾期将不能再认证,并因此也不能到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否要与通知单一张对应一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问:红字通知单是否一定要与红字发票一张对应一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问:购货方在发票开具的当月扫描认证,且认证相符后发现发票开具有误,能否退回给销货方作废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问:我公司在发票传递的过程中丢失了销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那我公司应如何抵扣该份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问:因销售方逾期申报导致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失控票,如销售方重新申报纳税,该专用发票能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