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向市区各大超市供应自产农产品,各超市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税务局不允许我们使用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所提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各超市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作社也可以放弃免税,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认证。
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若供货方能开具发票,那是不是普通发票?若是农民个人不能提供发票,如何获取发票?应该获取什么样的发票?企业对购入的免税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不改变农产品的属性,那么对外销售时,税率是否为13%?
农民个人不能提供发票,收购单位可到国税申领农产品收购票,可抵13%的增值税
对外销售时,税率是13%。收购也是13%。即征13%抵13%。比如100元货款,有11.50的税。但收购100元,可抵13元的税,如果没有差价,国家还倒贴税1.50元。
一般购入免税农产品是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免税项目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
公司收到了一家外省农业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该企业此类农产品在当地属于免税,该企业只能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直接按照开票额的13%进行抵扣,另外怎么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农业企业如何征税?
一般纳税人农业企业的税收是如何征?收采购无发票如何进行抵扣?
第一个问题:首先,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其次,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第三,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应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普通发票,按规定税率计算抵扣.在2002年1月1日前,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自2002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4、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可以代开普通发票。销售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仅可以不缴税,而且可以无偿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代开发票。在此,特别提醒农民:无论是否免税,商品经营活动,销售方都应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条款的规定,经营者以自己印制的结算单、销售凭证等代替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人的补充:1、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2、政策依据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那么购买方取得的另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个途径:1、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凭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根据财税[2002]105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1994]12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进一步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此外,财税[2002]12号文《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也就是说,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到财税[2002]12号文,所有有关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文件,并没说销售农产品的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作为购买方的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销售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是农业生产者时,凭其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也应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财税[2002]12号文之后出台的另一个文件——财税[2002]105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又为什么单单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呢?此前的财税[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也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仔细分析以上文件,我们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对方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限于“农业生产者”,其开具的普通发票都可以抵扣;而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则该一般纳税人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中,仍然没有说明白里面的“普通发票”是指哪种?因为在这个问题中,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如果是自己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对方取得的增普票就不可以计算抵扣?
另外,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对外销售提供的普通发票,如商业销售发票,工业销售发票就不能用来计算抵扣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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