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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咨询服务费发票是否可以跨市代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果A与某广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市场调研咨询服务合同,A本人不是广州人,是外市的,需要给这个公司提供个人咨询服务费发票,是否能授权B在广州代开?如果可以的话,应该携带哪些资料?需缴纳的总税点为多少?如果广州市不可以代开,是否全国都不可以跨省市代开?

律师解答: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的规定,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因此,若为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请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所需资料如下:(1)《代开普通发票办理表》。(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单价、数量、金额,以及付款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加盖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如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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