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例如持票人擅自改写到期日等。票据变造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各国票据法都不允许变造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03条把票据变造定为票据欺诈行为之一,按照该条和第l04条、第l07条的规定,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新刑法上,相应地规定了变造票据应承担的具体的刑事责任。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效果: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规则,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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