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二)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
(三)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
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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