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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章的方式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以上论及的签名、盖章方式,其本身并无缺陷可言,只要使用得当,均可正常发挥签章的效力。但对于签名加盖章的方式来说,则可能发生签名与盖章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盖章时,其印章为繁体字或异体字,而手书签名则为简体字,这是否会因盖章与签名的不一致而导致签章无效呢?票据法规以规范票据行为、指引票据行为为目的,其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方便票据行为的进行。那么我们可以推导得知,只要盖章与签名任何一者与签章人本人可以认定为同一,该签章即为有效。显然,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反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盖章与签名二者不一致的话,往往签章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票据行为中,应慎重使用签名加盖章的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所论述的,皆为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而这并非是全部的票据签章方式。随着科技进步,近年来出现了新兴的签章方式,另外还有一些传统的签章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亦时常现身。在中国大陆法律并未对其加以认可的同时,它们已被一些国际条约或外国法律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机械签章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布的《国际票据公约草案》的第4条第10款规定:“‘签章’包括以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刺字或其他任何机械方法作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票据上签名得用任何名称,包括商业或通用名称,或用任何文字方式或记号,以代替手书的签名。因此,签章方式得以任何方式为之,手写、打字、印刷或使用签名机器均可。

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从票据行为的作出来看,记载、交付行为并不严格要求本人亲自为之。但是票据又是一种文义性证券,具有流通的功能,票据的外观具有依票据记载推定由签章人承担票据债务的功能,这样,只依票据签章即可向签章人主张权利,多数情况下,签章人甚至不能主张任何抗辩。所以票据签章是比记载和交付更慎重的事,它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票据债务。而对于打字、印刷等方式的签章,相对于盖章来说,其与签章人人身相脱离的这种不可靠性又加深了一些。从人们的传统认识来说,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遍不认为印刷、打印的名称、姓名具有签章的效力。所以,我赞同在我国领域内打印、印刷的名称、姓名应被视为记名,而不宜被看作是一种签章方式的观点。

2.按指印

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签章方式,在民间尤其盛行。《德国民法典》第126条有如此规定;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即民国时期的票据法)也曾有允许在票据上画押代替签章的规定,但于1973年修正票据法时被废止。按指印可用较简单的仪器甚至肉眼来判断出名义人与本人的同一性。但按指印也有不足之处,即如果仅有指印,则几乎无法单从指印上看出按指印者为何人,而不具有像姓名那样的公示、公知作用。对于票据签章来说,这一点是致命的。所以在票据上单按指印不应具有票据法上签名的效力,这是可以理解的。而如果是在签名上加按指印,则与签名加盖章的意义十分相似,能起到加强票据信用的作用。

3.以记号、代码方式签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3—401条第二款规定可用标记和号码来代替签名。在中国古代,民众中目不识丁者甚多,故以画十字来代替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标记、号码易被伪造等特点,在文化普及后,就很少有人会使用。有学者主张,以十字或其它符号代替签章的,只要有两人以上签章证明,也可发生效力。②2然而,毕竟在现代社会中不能书写自己名字者已是极少数,而且此种签章明显具有公示性弱及被伪造的缺点,故也不宜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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