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票据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效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人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外,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