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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发票主体不一致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合同与发票主体不一致怎么办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相关知识: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同付款凭证

这涉及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具有结算功能。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故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应视双方的举证情况而定。

有种叫合同发票,是期房出售时给的收款凭证。通常出现于房屋买卖预售中。当你选中未建成但预售的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合同,同时缴纳全部房款或者首付款,此时开发商会给你开具一个房地产预售专用发票或者房款的正式发票,就是所说的合同发票,此时开发商可能会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去当地房管局缴纳完上述费用后,房管局给予合同备案,此时你的购房合同国家才正式予以承认,一般在交房后,开发商拿你的正本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维修基金票,去办理房本。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法院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如果有合同,会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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