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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限制有没有例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票据抗辩的限制有没有例外

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例外。

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两种例外情况:

(一)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台湾1986年的《票据法》规定: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享有票据上之权利。香港现行票据条例规定:若汇票转让人之所有权是以欺诈、威迫、武力及恐吓,或非法手段,或不合法代价而取得或获承兑,或转让汇票时有违诚意原则,或形同欺诈,则所有权即属不妥。英美票据法将恶意抗辩和重大过失抗辩包括在知情抗辩当中。但这种情况下的抗辩,票据债务人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持票人有恶意或其它重大过失行为时才能使用。

(二)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债权人以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时,取得票据的票据债权人不得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不受票据抗辩的限制,以保护票据债务人。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本文之后都清楚了吧,在处理票据抗辩的时候对于限制是有例外的,这就需要我们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票据抗辩的问题,对于我们的合法权益才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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