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不连续指哪种情况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指哪种情况
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包括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汇票承兑的一般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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