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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时始,止于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某个期限的最后一日。

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应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许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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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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