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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可以连续背书转让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支票不可以连续背书转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的概念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使用

支票图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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