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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规定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支票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二、支票管理

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5)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宇样)。

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4-2(略)。

(6)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账,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7)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账,了解未达账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

(8)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账手续。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账手续进行诈骗。

(9)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三、支票保证与支票付款保证的相同之处

(1)支票保证和支票付款保证均是支票的一种担保制度,与支票的保付制度均不相同。

(2)两者的保证人均只对遵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两者的支票持有人均应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请求付款,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才能向发票人、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支票的发票人或者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均不因保证或付款保证而免除其票据义务。

(5)两种保证支票如未获取付款时,其追索金额和再追索的金额完全相同。

(6)两者在因不可抗力的障碍致使持票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提示支票、作成拒绝证书或与之有同一效力的声明时,均可延长其提示期间,并且自持票人对其背书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之日起15日后,不可抗力的事变如果仍然继续时,虽然在提示期间经过前发出通知,也无须提示、无须作成拒绝证书或与之有同一效力的声明,而可以直接行使其追索权;等等。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一系列支票的相关知识,所以大家在接触支票这一类相关流程的时候,大家要特别注意,并且要小心谨慎,避免收到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读者们要对支票进行一系列的相关了解,如果有什么不了解的知识,读者们可以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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