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能实施票据追索权吗
一、支票能实施票据追索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规定,所以支票的持票人是可以使用追索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票据时效设置的目的
票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功高至伟。虽然信用证及电子交易极大地方便了商贸往来,但票据在当代贸易中的地位仍然不可替代, 其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性。
因此,各国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的流通十分注重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往往设计种种制度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譬如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使得受票人能够迅速地取得票据权力;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及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使得受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确定无疑, 万一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有追索权制度对持票人权利进行保障。凡此种种制度设计, 均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促进票据流通这一终极目标。
由于票据是商事活动的工具, 为加强票据的流通, 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终结票据关系。票据时效制度可以使现有的票据关系迅速了结, 以进行新的票据关系, 从而加强了票据的流通,维护了商事交易的迅捷性。从这个角度看, 票据时效又体现了效率优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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