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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书人没有追索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支票背书人没有追索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具有追索权的,背书人对前手享有追索权,但对后手没有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支票背书的方法是什么

(1)记名式背书→指定被背书人。

(2)空白式背书→无指定被背书人。

支票的统一格式上都会印有“凭票支付”等字样。这是指谁拿了这张支票去银行兑现时,银行就要付款给这个人的意思。由于支票可以立即兑换成现金,所以通常不太转让给他人,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支票转让,只要直接将支票转交给对方就可以了。

如果发票人在“凭票支付”后填写上个人姓名或公司全名时,此张支票就是记名式支票,在转让时就必须先背书。有的支票在背面会印有背书栏,如果没有的话,可在支票背面空白处签名、盖章。

转让支票时,记名式支票必须由指定被背书人在背面背书,空白式支票则必须由自己签名盖章后才能转让。空白式背书,只要任何人拿到支票就能兑现。但记名式背书的话,其背书就有连续性,付款只付给最后背书的人。

若支票拒付遭退票时,背书人对持票兑现人就产生支付记载金额的义务。如果是不记名支票,特意在支票背面背书后转让,假若发生退票时,就产生了支付的义务,所以支票的背书应小心注意才行,不要轻易背书。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具有追索权的,背书人对前手享有追索权,但对后手没有追索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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