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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追索权只有出票人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支票的追索权只有出票人吗

追索权是票据的权利之一,支票的追索权不只有出票人,还可以向背书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填写现金支票有什么要求

1、必须使用钢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号码顺序填写书写要认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蓝墨水,更不能用红墨水填写;

2、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不得补填或预填日期;

3、收款人名称填写应与预留印鉴名称保持一致;

4、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书写,如有错误,不得更改,须作废重填;

5、用途栏应填清真实用途;

6、签章不能缺漏,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7、支票背面要由取款单位或取款人背书(即签章),并核对无误后送交给银行结算柜,然后银行发牌作为取款对号的证明,到出纳柜对号取款;

8、取款时要按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当面清点现金。

行使追索权是持票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支票的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不只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支付的背书人其他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要注意追索的期限。如果有法律方面问题需要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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