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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支票可以使用追索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赠送的支票可以使用追索权吗

将支付赠与他人后,支票的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等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支票有哪些常识要注意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收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但不能超过三个印章。

追索权是持票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支票的受赠人向银行要求支付款项被拒绝的,可以向出票人、赠与人等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提供被拒绝付款或者承兑的相关证明。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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