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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追索权从什么时候算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支票的追索权从什么时候算起

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支票如何使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从以是分析可以知道,支票持票人追索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规定,如果持票人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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