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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实现保证责任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及担保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2001年2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路xx与农-行东营区支行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承保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农-行东营区支行为受益人;被告任xx保证若因被告路xx违反上述主合同条款而导致原告向农-行东营区支行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在向农-行东营区支行付清款项之后,有权向被告路xx行使追偿权,在被告路xx无力偿还或偿还不足时,被告任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金额为28875.92元,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当天,原告与被告路xx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抵押人为被告路xx,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物为鲁E—12241号吉利牌轿车。合同订立后,双方于2001年6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2月19日,由原告(丙方)担保,被告路xx(乙方)与农-行东营区支行(甲方)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2月19日至2003年2月19日;自2001年3月起,每月20日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向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还本付息的保证;借款人连续3期未归还应偿还的借款或1期借款已拖欠3个月以上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被告路xx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3808.71元。

原告要求被告路xx支付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为追索欠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律师回答:

抵押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路xx签订的,依合同抵押权人为原告。农-行并非抵押权人,其无权行使抵押权,因此应判决原告在处置抵押物后确定担保范围,由任xx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理应享有请求第二被告清偿不足部分价款的诉权。

相关法律知识: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能力与资格。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坚持诉权二元论的观点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与司法救济的权利。其外延主要表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外延主要表现为期待胜诉权、申请执行权)。

程序上的诉权是请求法院开始审判程序的权利,其依据是纠纷本身。在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权益归属处于不明状态,显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争议提交审判程序处理,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至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其依据是民事权益,由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按其实现可能性只能归属于纠纷双方的一方。这也是其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明显区别。实体诉权主体应是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相一致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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