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汇票保证的效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汇票保证的一般效力。

通常来说,汇票保证的一般效力包括保证人的义务与权利两个方面。一方面,保证人为汇票保证后,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可见,保证成立后,对持票人来说无疑多了一层担保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清偿汇票债务后,便可取得汇票持票人的地位,向汇票上的其它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行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之债务无效时和二人以上保证时的效力。一方面,被保证之债务为主债务,保证之债务为从债务。原则上,主债务如不存在,从债务即失去存在之理由。]但前文已经指出,作为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即使无效,也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成立。不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在形式上欠缺票据行为的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可不负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排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即使共同保证人之间并无共同保证的意思,也不影响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法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