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保证是要式票据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为之。其中,记载事项是要式性的核心。在必要记载事项方面,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在这些记载事项中,保证人签章、“保证”文句和被保证人名称属于必要记载事项。其中,保证人签章和“保证”文句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此外,保证人和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无益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保证之记载采取较为严格的要式行为规则。一方面,法律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了较为严密和完整的规则要求,并且对许多国家票据法所认可的任意记载事项未作规定;另一方面,法律又原则规定了禁止记载附条件保证等内容。可见,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在无益记载事项方面主要是附条件之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依此规定,保证人在票据保证记载中,不得部分保证或附条件保证,凡保证记载中附有条件的,该附条件内容属于记载无效事项,但不影响其余保证记载的效力。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票据立法加重保证人责任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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