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何时可以减免保证责任
保证人何时可以减免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在保证合同在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全部或部分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保证责任的减免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保证期间届满,如果债权人没有进行一定的保全行为,即一般保证下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下没有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极有可能损害保证人利益,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人保证责任有哪些
保证人责任的形式要依据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作具体区分,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详述如下: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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