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分类
(1)不必承兑的汇票
不必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无须请求承兑就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或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便是这种汇票。因为在见票即付的汇票,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出,即可请求付款,所以没有事先请求承兑的必要。按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禁止请求承兑的
出票人可在出票时禁止提示承兑或规定在指定日期前不得提示承兑。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除汇票在第三人的地址付款,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的某地点付款外,或除汇票开立为见票后定期付款外,出票人得禁止提示承兑。出票人并得规定在指定日期前不得提示承兑。"因为出票人与付款人在资金关系上常有约定,如在资金尚未送到付款人时请求承兑,付款人即不予承兑,所以出票人可以规定在指定日期前禁止请求承兑。
(3)应当请求承兑的汇票
应当请求承兑的汇票,即指持票人必须在请求承兑并经付款人承兑的前提下才能请求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大致有两种:
1)汇票上记载有"应请求承兑"字样的。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应请求承兑"。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2条规定:"汇票出票人在任何汇票中均得规定汇票应提示承兑,并得规定或不规定提示的期限;除出票人已禁止承兑,所有背书人均得规定汇票应提示承兑,并得规定或不规定提示期限。"
请求承兑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以通知付款人为要件,因而有必要使付款人知道其所可能承担的票据义务,早日作出是否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表示(承兑)。持票人请求承兑,无异于通知付款人。从另一个角度讲,在承兑之前,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对持票人十分不利,因而持票人也愿意请求承兑,以使自己的权利早日得到确认。
2)注期汇票。前已论及,注期汇票即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这类汇票,必须在付款人"见票"后才能决定付款日期,请求承兑就是使付款人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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