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的程序
一、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又称为“见票”,它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票据,并请求付款人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愿意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是付款人为票据行为的前提,目的在于保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1、提示承兑的期间
根据《票据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持票人的承兑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间内进行。其中“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持票人违反上述提示期间规则,到期未将远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不仅会使其承兑请求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票据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为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此处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2、票据的交付
根据《票据法》第41条规定的精神,持票人在进行承兑提示时,应当将形式合法的票据交付于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承兑。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持票人已为提示承兑的证明。并且若付款人承兑后,未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的,回单上记载的日期的第三日被推定为承兑日期。
二、承兑
1、承兑人与承兑审查
远期承兑票据的承兑人应当为票据法意义上的付款人。在我国,目前该承兑人仅应为将承担现金付款或者转账付款义务的付款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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