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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保证责任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保证人而使保证无效的,原则上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结合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明知保证无效而要求保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自身的技术、专业知识、科研成果等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单位除了财政拨款的事业经费以外,还有一些自己的收入,有些事业单位还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管理。因此,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
对那些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应承担保证责任,以防止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规避法律,以自己不能担任保证人,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承担保证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综上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的整理归纳,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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