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应当在保证期内起诉
一、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应当在保证期内起诉《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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