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对方没有付款怎么办
一、电子汇票对方没有付款怎么办
电子汇票对方没有付款的,是属于拒绝付款的情形,持票人可以向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追讨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二、什么是无追索权
无追索权是指开证行放弃对出票人或议付行的追索权利,则即使汇票上的付款人不履行付款责任时,开证行也不能向出票人或议付行行使追索权利。
追索权作为持票人的一项权利是否行使完全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例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持票人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必要的票据提示或取得拒绝证明从而丧失对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但此时追索权的丧失是不能归责于持票人个人原因 持票人因此丧失对追索权对持票人来说显然不公平。因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如期限的当然延长等以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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