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付款账号没钱怎么办
一、商业汇票付款账号没钱怎么办
商业汇票要求付款后账号没有钱的,可以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二、汇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对该汇票仍要承担责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无法承兑、付款时(如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此种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应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兑或付款。他取得了这种资格。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须承担承兑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订有委托付款协议,而又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不承兑付款,他并不才承担票据责任,而仅需因票据资金关系中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对出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获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收款人因为出票而获得这两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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