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到汇票后多久付款
一、银行收到汇票后多久付款
只要是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银行应在见票当日付款。
银行承兑汇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一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
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讲,下列情况的持票人能够拒绝付款:
(1)通过偷窃、欺诈、威胁手段获取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2)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4)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5)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6)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对于票据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够拒绝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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