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背书
票据法之所以设置背书制度,是由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性质决定的。票据要发挥其功能,就必须流通;票据要流通,就必须保证其能自由转让,而票据背书则是一种重要的转让方式。[5]根据背书的定义,背书基于出票而来,所以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主要目的在于转让票据权利,与出票目的在于创设权利有所不同。背书也有为其它目的而为之者,例如委托背书、设质背书等非转让背书。[6]在背书关系中,为背书行为的持票人称背书人,从背书人处接受汇票的人称被背书人。
一、背书的种类
背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通常首先依背书的目的性质,将背书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7]在实质背书中,又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在形式背书中,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设定质权背书。
1.实质背书。实质背书,又称为转让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8]实质背书可以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一般背书是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特别背书是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在我国票据法上,特别背书主要包括:①限制背书,即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票据的转让效力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9]②回头背书,即以先前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义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10]③期后背书,即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后所进行的背书。[11]④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12]
2.形式背书。形式背书,又称为非转让背书,是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仅在形式上具备背书的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13]形式背书主要包括:①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任背书,即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14]②设定质权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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