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宁波S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公司)是一家在宁波保税区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三超公司)是金华市乡镇企业局的下属企业。这两家原本从无往来的企业,却因为违法借贷资金而走到了一起。
1997年3月,经过中间人的介绍,物产公司与超三超公司进行了接触。双方协商约定由物产公司提供资金归超三超公司使用,超三超公司支付高额利差作为回报,双方约定了使用资金的金额、投向、期限以及高额利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为了让物产公司放心,双方还商定了一种看上去“绝对保险”的操作方法。
商定之后,物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即携带一张面额为1330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中介人陈某及超三超公司人员一起来到L银行浦江支行(以下简称浦江支行)。时任浦江支行行长的程某某及工作人员在查验了该汇票后,经过与丁协商,由丁代表物产公司与浦江支行订立了一份存款协议,约定:物产公司将自有资金1330万元存入浦江支行,其中830万元存期一年,500万元存期九个月;物产公司保证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如需抵押,报浦江支行备案后有效;浦江支行保证存款到期无条件支付本息。物产公司与浦江支行分别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程某某向物产公司出具了总金额1330万元的三份存单以及该行进帐单一份,该进帐单上加盖了浦江支行的转讫章,但无转讫日期。
同时,物产公司在1330万元银行汇票的背面“背书人”一栏中加盖了物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丁某印章,但未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即空白背书),后收取了超三超公司以汇票形式支付的利差188万元。超三超公司还向中间人支付了介绍费38万元。同日,超三超公司出纳徐某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了超三超公司下属企业“金华超三超商城”及在提示付款签章一栏加盖了金华超三超商城的公章后,通过金华县A银行办理了进帐手续,金华县A银行对此出具了进帐单。
1997年4月,浦江支行行长程某某因涉嫌金融犯罪而被捕。在案发之前,程某某为逃避刑事责任,以浦江支行的名义与超三超公司补签了两份借款合同,将该1330万元资金作为超三超公司向浦江支行的借款。
物产公司所持的三份存单到期后,浦江支行拒绝兑付。物产公司遂于1998年6月28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浦江支行兑付存款1330万元及利息。//分页//
聚焦资金流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超三超公司为第三人。不久,该院以“存单纠纷”为案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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