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勋章设立过程
共和国勋章设立过程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2015年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审议,于同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在2016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模范工资待遇
(一) 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列入本单位提前晋级或越级晋升的范围晋升职务工资;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指标时,要优先给予升级;并颁发一定奖金。
(二) 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工会组织的疗养、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其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经费列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 获"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上年的预期寿命,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本市建国以来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其中:省劳模110元,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120元)。
(四) 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劳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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