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担保法》没有将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但由于留置权是以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的,因此,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当然也就成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这里的留置无占有的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
由于留置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债权清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
留置人造成他人留置物毁损的,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物权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留置财产。因留置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发生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呢
我国《物权法》第240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当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变成为普通债权,没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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