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法律规定
通缉令法律规定
通缉作为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还包括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二、通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2、犯罪嫌疑人在逃。
三、通缉令的种类1、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首先通过A级通缉令通缉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能够明确锁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须是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A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2、公安部B级通缉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3、省、市、县也可在所辖区域内对在逃涉案人员所发布的通缉令。
四、通缉令的内容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五、通缉令的发布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并将根据情况在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和全国性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六、执行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七、奖励对抓获被通缉人或提供有关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公安部门将给予重奖,通常是公安部A级通缉令不少于5万元,上不封顶,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公安部B级通缉令不少于1万元,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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