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手续
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特别手续
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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