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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什么体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什么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一是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

二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

三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对这种形式有特别规定,但是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形式,设置这种形式是为了有利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改革,同时适应了国家对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在特定行业对企业形式的特定需要。所以对这种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也就是说,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企业应建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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