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交通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交通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顺畅应当履行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疏导、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如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需要疏导交通或者保护现场等。“疏导”是指疏散引导人员、车辆离开危险地区、堵塞道路等;“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部分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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