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体现的进步意义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规定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这个变动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化社会的象征。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民涌入城镇。继续实行有差别的选举权制度,不但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而且会削弱大量农民工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话语权。因此,修改我国选举法,实行同票同权,改变选民登记制度和投票制度,就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不仅体现了“同票同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居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譬如,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再譬如,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人口流动状态下选举程序问题,同时又解决了候选人的代表性问题。
由于我国对全国人大代表实行总量控制,所以,落实同票同权之后,必然面临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选举法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这是尊重民意的重大举措。必须看到,在以往的选举中之所以会出现党政干部代表农民的现象,不是因为他们比农民更有资格代表农民,而是因为农村一些地方选举流于形式,在选民缺乏投票积极性的情况下,使得一些对农民本来不具代表性的干部,可以顺利当选人大代表。所以,修改选举法应当以尊重、保护公民的选举权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让他们用选票来选出真正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
选举法的修改目前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在下次审议之前还要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选举法迄今已做了4次修正,这是一个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历史过程。在与社会发展的对应中,一些基本原则应该更多地受到我们重视:首先,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选举法是一个公民实现选举权的程序法,修改选举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法必须能够保证同票同权的原则落到实处。在选举法修改过程中要打破误区,改变身份社会错误的思维定势,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要求,允许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居民参选,只要实现选举信息的畅通,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选举所可能产生的混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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