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09年10月3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发言摘登如下:
沈春耀委员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认为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要求是非常明确的,具体落实就要体现在完善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修改选举法上。因此,本次会议的议程与落实十七大的要求密切相关。李适时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这次修改选举法的指导思想、工作过程,特别是草案的具体内容和考虑作了详细的说明,我非常赞成。通过总结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的实践经验,各方面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在的稿子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草案,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选举制度的精神,也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谈几点认识:
第一,选举法是我们国家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部法律是很重要的一个立法项目。草案说明中提出了工作程序,经过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以后,12月份还要继续审议,准备提请明年大会审议,我认为这样的审议和工作程序也是非常恰当的。
第二,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选举法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全国人大也好,地方各级人大也好,如何组织起来,基础就是经过民主选举。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法确定了这样一套程序和规则。1953年,在全国人大成立之前,我们国家就已经制定了选举法,先有选举法后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因此,选举法也是一部老资格的法律,非常重要。1979年作过一次修订,成为一部新的选举法,通常称之为“1979年选举法”,现在用的文本实际上就是1979年的文本,之后又做过若干次修改,1982、1986、1995、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完善。应该说,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是在这样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发展的。
第三,这次主要针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问题修改选举法,意义重大。这必须结合我们国家选举制度的历史,结合我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变化来理解。
我认为,重大意义可以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平等的原则。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样一个原则,凸现了平等的原则。现在草案对平等原则体现得更充分,有三个方面的平等:一是人人平等,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二是地区平等,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是由31个行政区划单位构成的,那么这31个地区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中有一个基本的名额数,这体现了一种平等,可以称之为地区平等;三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这条原则,我们国家从1953年选举法甚至之前的《共同纲领》就明确提出来了,各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水平,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即使是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一名代表。对于这样的平等原则,我是非常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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