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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5次修改 明确秘密写票制度防贿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本刊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讲述了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一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普选产生的,不进行普选就无法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普选为什么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实行?这是不少人困惑的问题。韩大元告诉记者,一项国家制度的诞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韩大元说,当时所说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缘于三方面原因: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直到1953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才具备。他说,“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3月4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有资料显示,在这次普选前,开展了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通过人口普查得到了准确的全国人口总数:601912371人。在选举中,全国共选出5669144名基层人大代表,其中妇女占17.31%;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

“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实行,直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真正运作起来。”韩大元总结说。

二问:最初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城乡人口的比例为什么是8∶1

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也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韩大元说,从宪法规定看,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为什么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了不完全平等的选举比例:在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八分之一。对省、市、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法也分别规定了城市与乡村的不同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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