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通知就终止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陈-香诉称,自己于1996年8月1日到达**流公司工作,公司要求每周一、二、四、五的晚上加班三小时,每周六加班七小时,但从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给足加班费。2007年4月2日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3日公司要求与其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流公司予以拒绝并单方面停止了陈-香的工作,向她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陈-香将达**流公司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补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待遇10万多元。
达**流公司辩称,陈-香自1996年8月1日到公司工作。公司加班是根据工作需求和生产任务来调整,并非每周4个晚上加班及周六加班,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加班费,没有克扣。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书面通知陈-香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陈-香拿到通知但拒签。陈-香最后工作时间是3月31日,之后再没有到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不同意陈-香的仲裁请求。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调查,陈-香于1996年8月1日到达**流公司工作,2007年4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工资支付至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附件《职工手册》约定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计算方法,达**流公司已按《职工手册》约定支付了陈-香加班时间内的加班工资。陈-香称《职工手册》中约定支付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没有按国家规定计算,应得加班费比实际拿到的加班工资多,要求支付其差额。庭审中,达**流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时,有单位证人签字作证,对此,陈-香认为,证人系本单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陈-香于1996年8月1日到达**流公司,2007年4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达**流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向陈*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双方确认。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仲裁委裁决:达**流公司一次性支付陈-香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6元,一次性支付陈-香未提前30日通知赔偿金1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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